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7-10    作者:赵双剑律师
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对公民身体权的保护,采用确认其为侵权行为并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辅之以除去侵害的责任方式。对于身体的具体保护,应采取与健康权相同的保护方法,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抚慰金。第一,坚持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身体权行为,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对于这种损害,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办理。第二,侵害身体权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加害人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因此,赔偿精神扶慰金应是救济身体权的主要方法。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与影响和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
本文系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我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