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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降职降薪后违法

发布日期:2018-07-18    作者:耿武杰律师

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降职降薪后违法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一致的体现,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其员工实施管理职能,包括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并非是允许用人单位任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任意降低劳动者的报酬。
实践中,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引发的劳动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利用其人事隶属性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强行加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等霸王条款的事例比较多发。有时用人单位甚至因为无法找到合理的辞退理由,而恶意将劳动者调离原岗位,企图达到迫使其自动辞职的目的。
用人单位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具有“充分合理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至于证明程度,应当能够证明降职降薪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及企业内部经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调整后的岗位适合劳动者能力,
关于降职降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降职降薪可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且劳动者可以拒绝不合理的降职降薪要求。擅自将劳动者降职降薪,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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