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司机被撞身亡本案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8-0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丁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入院治疗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该货车是丁某与好友崔某合伙购买,登记在崔某名下,丁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李某去世后,其配偶、子女诉至法院,要求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X元。

  【分歧】

  关于本案,能否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全责)驾驶车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针对犯罪行为而言,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就是对被害人家属最好的抚慰,不需要再另行通过抚慰金的方式实现。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该条款规定可依据交强险获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规定肇事司机行为构成犯罪情形下,保险人即本案的A保险公司免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综上,各原告作为死者李某的家属,有权依照条款的规定提出该项请求。

 【评析】

  笔者赞成不应支付的观点,同时补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院法释[2002]17号解释进一步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从最高院的解释精神可以看出,均不予受理因犯罪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本案A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非因共同侵权,而是基于保险公司与丁某之间的保险关系,如果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那么承担最终经济责任的还是丁某本人,这违背了最高院解释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