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能否强制执行利息
发布日期:2018-07-20 作者:程智华律师
王军生前于2007 年9月25日向王保国贷款20000元,约定利息1分。一年后王军的父亲,王树同代王军清了一年的利息,同时代王军换了贷款借据,王军之母在借据上也按了手印。2008年农历10月10日王军病故。王军生前在绥德县园丁小区买了一套单元,现李华居住。王保国向王军父母及其妻李华索要贷款未果,形成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树同夫妇不继承遗产,李华不放弃继承王军遗产的权利。故判决:由李华在王军遗产范围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军借王保国人民币20000元(利息以1分计算,从2008年九月25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判决生效后,李华未自动履行。王保国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利息的执行发生争议,李华认为判决只偿还人民币20000元,没有判决其承担。王保国认为王军贷款时,双方约定月利息1分,应偿还利息。该案能否强制执行利息,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强制执行利息。其理由:判决由李华在王军遗产范围内偿还王保国人民币20000元,而未判决由李华偿还借款20000元的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华应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根据案件的事实,李华之夫王军以1分利息贷王保国20000元,并且在判决的主文括号里注明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至何时止。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进行裁定补正,由李华在遗产范围内偿还王保国借款20000元的利息,因该案事实上王军以月利息1分贷王保国人民币20000元,故应裁定补正李华承担20000元的利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利息。因为该判决书的主文就是由李华在王军遗产范围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军借王保国人民币20000元,而未判决利息。括号里的注释是对某些句语,订正或补充说明的用括号。该案括号注明利息何时开始计算利率以多少计算,如判决主文判决由李华承担利息,哪么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如何计算?以括号的注释为准。否则括号的注释没有实质意义。故我认为该案不能强制执行利息。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补正判决,我认为,该案不适用裁定补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的补正裁定只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即如将“王军 ”写成“王定”应该补正,而该案将利息漏判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笔误”为“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这里的法律文书误写、误算没有对是否包括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关的笔误作出明确表述,我认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笔误,没有包括在此范围内。如将这种情形认为是笔误可以下发裁定补正,改变原判决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补正裁定被滥用。这类判决包括认定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上变更,这类判决包括认定这类补正裁定实质上是又下发了新判决,从法理上讲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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