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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8-07-23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在一些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也存在单位解除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得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因解除合同请求经济补偿金
2015年2月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至2020年1月31日,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法为被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11月4日被告未经原告批准连续旷工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1日,原告依法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于2016年6月13日送达被告,并由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7500元,为被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原告认为被告是因为旷工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要求支付其旷工以后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原告已经为被告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缴纳了各项保险,无法再次为被告缴纳保险,更不应当承担被告旷工之后的相关保险费用,特此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免除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7500元的给付责任,并免除原告再次为被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
法院判决:一、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宋某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二、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无须给付被告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到原告处工作,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工劳动合同书》,2015年11月4日被告停止工作,连续旷工至2016年5月31日,原告经工会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17500元;原告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准,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原告协助被告办理失业手续。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工资本中记录的工资发放情况可以印证被告宋某长期旷工。宋某因长期旷工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其请求的5个月工资即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办理失业手续,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为被告办理失业手续的转移。被告请求原告为其补缴养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另行制作文书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宋某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二、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无须给付被告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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