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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于中国大陆领域之外的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吗?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李开宏律师
 随着我国三十多年的打开国门对外开放, 我国与外国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越来越多, 随之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诉讼、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域外证据在国内法律诉讼中出现在越来越多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域外证据。
所谓域证据,即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由此产生的证据。
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可见,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
一、来源于外国的证据如何办理域外证据公证认证
首先在所在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再到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再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就可以邮寄回国内使用了。
二、来源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证据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1、香港地区。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2、澳门地区。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3、台湾地区。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及《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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