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07-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朱某系某公司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朱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2013 年 4月15日,朱某在生产车间被机器砸伤。同年6月28日,朱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当日向朱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双方不得就此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后朱某的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同年11月,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其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了朱某的请求,朱某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工伤赔偿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第一,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结合赔偿协议金额及法定赔偿标准来看,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因为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劳动者对自己受到损害的大小并不能确定,用人单位可能欺骗或误导劳动者,或从经济上胁迫劳动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只要低于法定标准,就应具有可撤销性。现劳动者在一年撤销期内请求撤销,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的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要看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虽然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双方对法定赔偿标准还不能完全确定,但有时当事人可依据生活常识或咨询专业意见,对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有基本判断。如本案中,双方在约定赔偿金额时就参照了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而从赔偿协议的内容来看,不仅约定了总的金额,还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故不能认定劳动者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2.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裁量标准。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本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为统一法律适用,可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工伤赔偿案件司法调解的结果,一般也是在法定赔偿标准的基础上打七八折(有的甚至更低)。故以不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作为认定赔偿协议是否显示公平的标准,较为合理。本案中,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为5万元,而法定赔偿标准约为6.5万元,并未低于法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故不宜认定为显失公平。 

  3.本案协议认定有效的社会效果。有观点认为,只要协议约定的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协议就可撤销。这看似对劳动者有利,实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之所以会选择在工伤认定之前就与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是为了及时缓解因工伤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单位之所以会同意提前支付给劳动者一笔费用,是因为提前支付的费用一般都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如果法院认为,只要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低于法定赔偿标准,赔偿协议就可撤销,则易导致单位不愿再与工伤职工签订赔偿协议,劳动者将不得不经过冗长而繁杂的诉讼程序才能得到法院的最终判决。从实践来看,工伤赔偿案件劳动者在一、二审宣判前选择“多得不如现得”的情形并不鲜见,同理,法院不应剥夺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前选择“多得不如现得”的权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