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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草拟前必须要知道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8-07-27    作者:李丹律师
离婚协议书的生效以“离婚”作为生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式生效。因为你们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如果没离婚,这个财产条款也就没有生效了。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
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财产、抚养关系于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而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进行约束。如果是双方书面约定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后面其中一方突然反悔,法律上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不过,这份签字的离婚协议就完全没有作用了吗?这也不见得,离婚协议书里记载的内容,可作为夫妻感情及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来使用。比如,离婚协议确认一方有婚外情、家暴等导致感情破裂的,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这点尤为需要注意。
02离婚协议书没必要进行公证 既然离婚协议书只有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才可生效,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即使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处公证,也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证协议的好处,可能会为日后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因此,学者普遍认为,离婚协议的公证意义不大。
03贷款房屋的处理 一般情况来说,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情况下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如果有些夫妻的贷款周期较长、还款额较高。譬如一个月需要还款一万五千元的房贷,贷款时长30年的;变更后的还贷人月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两倍,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的时候,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如果只有一方到场的话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确实无法到达现场办理,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但相关的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如果房屋不涉及银行贷款,双方可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要注意的是,房产交易中心一般也会要求双方到场。
04银行存款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为了方便管理,银行存款主要存于一方的名下,而另一方往往不知道家里的存款存于哪家银行,甚至连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虽然如此,但很多人在草拟离婚协议的时候,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说明相当随意“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写,虽然觉得省时省力还省墨水,但是一旦另一方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使离婚后发现,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当时签定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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