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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又起诉,会得到支持吗?

发布日期:2018-07-31    作者:张颖律师
发生冲突后,派出所调解后出具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一方事后反悔,法院会怎么判?


宋女士与同事伍先生在公司发生纠纷,被伍先生打伤,后经公安部门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由伍先生支付宋女士赔偿4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宋女士后又诉至法院,要求伍先生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5000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宋女士诉称

事发当日,自己在公司加班,同事伍先生因琐事与其发生争执,态度极其恶劣,后又拳脚相加,在自己无力还手自卫的情况下不停的对其头部进行击打,击打时间长达五分钟。经诊断自己出现脑震荡,淤血肿胀,轻型颅脑损伤,软组织损伤(面部、上臂)。自己在之后患上严重的急性应激反应,无法正常工作,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目前失业无经济来源。伍先生的行为对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被告伍先生辩称

宋女士所述不实,是宋女士多次辱骂自己,挑事在先,事情起因是宋女士用尺子敲打自己的头部导致双方推搡。对于此事,公司先做了调解,派出所随后也做了处理。处理结果是他做出4000元的赔偿,以后双方不再追究此事,并且放弃诉讼权利。在派出所处理完此事后,宋女士当着民警面在其左脸上狠狠打了一巴掌,造成耳朵间断性耳鸣,至今未好。

伍先生认为,宋女士提供的病历多处出现漏洞。宋女士所说的误工费不合情理,在公安局处理完整件事后,她整整一个月都未曾请假,已经属于违反公司规定,所以被开除。随后的一个月她一直处于个人和公司的劳动纠纷状态,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宋女士与伍先生原为单位同事,理应和睦相处,双方在单位因琐事产生矛盾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应发生肢体冲突,致伤对方。冲突发生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伍先生向宋女士赔偿4000元,双方互不追究。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伍先生已依据该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宋女士事后反悔,再次要求伍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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