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拾得存单后隐瞒身份将钱骗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8-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邵某拾到一张户名为邻居张某,金额2万元的定期存款单,还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邵某拿着盗窃张某的身份证去银行,银行提醒该存单尚未到期,取了不划算。邵某便谎称自己是张某的丈夫,张某生病住院急需救命钱。银行柜员贾某想到该存单还有几天就到期,不如自己先垫付存款,等到期就可赚几百块钱,便扣下存单自己掏钱给了邵某。张某丢失存单后立即到银行挂失,而后取出。事后贾某报案。

  【分歧】

  对于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拾得遗失物后,明知是张某的钱,捡到后理应归还失主但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邵某拾得存单后,利用盗窃来的身份证虚构事实,欺骗银行将张某存款取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邵某在存单所有人张某不知情情况下,将存款秘密取出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对象不符合侵占罪特征。邵某捡到的是存款单,在该存款单尚未从银行变现之前,其只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借款关系凭证,不能等同于货币或有价证券,难以直接认定为财物。因此不能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中的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等认定邵某属侵占行为。

  2、本案犯罪并非秘密进行。本案中,尽管行为人邵某利用拾得的存单和密码从银行取得了现金,但是该现金并非存单上所记载的现金,而是银行柜员贾某自己的钱,存单上张某的现金仍然在银行保管和使用中。也即,行为人邵某的行为对银行和存款单的所有人张某均未造成财产损失,本案的实际受害人为贾某。因此,厘清本案,只需看邵某的犯罪行为对贾某而言是否属秘密进行,若是就涉嫌盗窃罪。然则对贾某而言,邵某的整个取款过程并非秘密进行,只是贾某贪图私利用自己的钱垫付给了邵某,因此不能以盗窃罪定罪。

  3、邵某构成诈骗罪既遂。行为人邵某在非法占有存款单现金的犯意支配下,在银行隐瞒实情并虚构情节取款,但贾某并未识破邵某的欺骗行为,将自己的钱取给邵某,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本案容易产生歧义的,便是邵某企图欺骗的是银行且其认为诈骗已经成功,其并没有诈骗银行柜员贾某的犯罪故意,但真正受害者的确是贾某。简言之,邵某意图欺骗的对象和真正受骗者并不一致,这属于邵某对诈骗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