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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语言障碍人士的钱包拒不归属侵占

发布日期:2018-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一日,家住七楼的易某在阳台擦玻璃,由于上衣口袋太过宽松,易某的钱包(内含现金5000元)不慎掉到路面上。由于当时只有易某一人在家,下楼去捡钱包又怕其间的空当自己的钱包被路人捡走,正在易某犹豫要不要迅速下楼捡钱包时。这时,路过此地的黄某见到地上有个钱包,以为是别人丢失的,很是欣喜,左顾右盼一番后立即将钱包捡起。看见此状的易某又急又气,因为易某天生是个哑巴,易某拼命向黄某挥手,但黄某并未看见。易某只能眼睁睁得看着黄某将钱包捡走。易某经过多方查询后找到了黄某,但是黄某拒绝承认捡到钱包。对于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于黄某的行为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黄某将易某的钱包占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易某身在七楼,又无法用语言表达,失去对钱包的占有,但该物还在其视线控制范围内,并未完全失控,黄某乘机将钱包占为己有,具有乘人不备之特点,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黄某以为钱包是他人的遗忘物,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要求对物暴力,但本案中黄某在取得钱包时仅仅是“捡”到,并未“夺取” 钱包,未对钱包实施暴力。从黄某的主观上分析,黄某在路上发现钱包,左顾右盼之后才将该钱包捡走,从当时的客观环境来看认定黄某的主观意思,显然黄某认为该钱包是遗失物。黄某这种想将他人遗失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显然属于侵占罪。

  第二,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主观上认为钱包是遗失物而捡走,但客观上该钱包却是在所有人易某的控制中(目光占有),而且易某挥手示意,虽然黄某未曾看到 黄某实施捡钱包之前就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是该钱包事实上并非是遗忘物,而是在所有人易某的目光控制之中,黄某主观上只有侵占的故意没有盗窃的故意,但客观上黄某实施的却是盗窃行为,黄某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黄某成立侵占罪的既遂。

  综上所述,黄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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