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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车遇强光直射眼睛发生事故赔偿30余万

发布日期:2018-08-11    作者:110网律师
男子超车遇强光直射眼睛发生事故赔偿30余万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钱某在向左超车过程中因对面灯光照射眼睛看不清,其车辆右前部与原告胡某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胡某诉被告钱某、刘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胡某的各项损失353504.53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0000元,余款233504.53元由被告钱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自20146月始居住在其儿子江西省进贤县城家。20172242150分许,被告钱某驾驶被告刘某所有的小轿车载孙某、李某沿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董源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某路段时,遇原告胡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经董源路由东往西行驶,钱某在向左超车过程中因对面灯光照射原因,其车辆右前部与原告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省进贤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6天,花费医疗费148487.29元。之后,原告胡某的伤情经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左髋骨九级伤残,左膝部十级伤残。

  另查明,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钱某驾驶小轿车撞伤原告胡某,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相关费用须依法合理计算;原告胡某相关损失按城镇标准计算;由于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原告胡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钱某予以赔偿。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刘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该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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