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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近在迟尺远在天边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孙赵元律师
《孙律师案例分析》
前几天有事主咨询一个合伙转让问题,问题简单但很有分析的必要。
甲与乙、丙、丁共四人合伙开饭店,合伙比例分别为30%30%15%15%,主要由甲打理。
现在乙想转让合伙份额,标价30万,甲想扩大自己的份额,想接受乙的转让,但几日过去未给实质性答复。乙随即催促甲,是否接受,若甲这边不要,丙和丁想要份额。甲与乙磋商,乙方接受28万元的价钱,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甲给乙打款10万元。过了即日乙要求签约,甲变卦,通知乙方不要份额了,要求乙退回10万元。乙不同意。
甲咨询能否要回这10万元,认为乙方完全不讲道理。这10万元似乎近在迟尺,似乎又远在天边,能否再回到自己的怀抱?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甲乙就价款达成协议,甲支付了10万元的合同款,已经实质性地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合伙内部转让不受要求其它合伙一致同意的约束,合同成立并生效。10万元是预付款、诚意金、定金、价款?定金封顶为20%,即6万元。从甲的本意看具有定金性质和预付款意思,定为预付款性质较为合适。甲要要回10万元,就要解除业已成立的合同,要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要赔偿对方损失。损失大小最小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大可以以一方失去其他转让机会而承担10%的损失。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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