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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被扣车辆的期限?

发布日期:2018-08-20    作者:交通律师
2018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新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新规对事故车扣留期限的规定发生了变化。

交警勘查事故现场,
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鉴定

与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期限不得超过
30个自然日

经上级负责人批准,最长不得超过
60个自然日

交警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或者在3日内经批准重新委托鉴定

当事人收到复印件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提出申请
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交警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满
3个工作未申请重新鉴定,
或者重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


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内,
交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可见,交警是否应该放车与事故认定书是否作出无关,更与事故损害赔偿无关。
根据上述法定程序,在不需要报批延长期限、不需要重新委托鉴定的情况下,交警处理事故扣车不会超过52个自然日,具体算法如下:
3个工作日内委托 + 30个自然日鉴定期间 + 5个工作日内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 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异议申请期间 + 鉴定结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领车 = 16个工作日 + 30个自然日 ≈52个自然日。
如果有延长鉴定期间、重新委托鉴定的,最长约为5个月





  与交警队扣留事故车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行政强制法》
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9条第1款: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49条第3款: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5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5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56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58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112条第3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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