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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日期:2018-08-23    作者:吴丁亚律师
上诉人:魏某某
被上诉人:陆某
2014年3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茅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明确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股东情况为:被上诉人出资120万元,持有某公司60%的股权;茅某某出资80万元,持有某公司40%的股权。现被上诉人与茅某某同意将某公司股权作如下安排:被上诉人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上诉人、茅某某将10%的股权转让给上诉人。从2014年2月25日起,上诉人将拥有该某公司70%的股权,并从上述日期起成为某公司实际经营者,全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茅某某共同确认:某公司固定资产为1,317,380.48元,库存、原材料及在完成产品为1,014,913.01元,公司价值统计金额为2,332,293.49元。最终确认某公司所有资产总价值为138万元整,折扣及损耗部分的价值均由上诉人负责处理。上述固定资产、库存、原材料、半成品等均附有相应附件清单。被上诉人将某公司60%股权转让给上诉人,转让价格为82.8万元;茅某某将某公司10%股权转让给上诉人,转让价格为13.8万元。茅某某仍持有某公司30%的股权。上诉人应在协议签订后7天内向被上诉人及茅某某各自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茅某某应在2014年3月20日前共同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确定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双方交接公司所有文件资料,封存公司所有印章,按协议内容编制公司转让资产清单,以及公司现有人员名单,一并交由上诉人及茅某某。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茅某某或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字视为交割完成,如对交割内容有异议,三方在3日内书面提出。如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付款,则自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被上诉人及茅某某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被上诉人及茅某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2014年4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茅某某共同至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中,茅某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另30%股权一并转让给上诉人。现某公司变更成为上诉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由上诉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11日某公司向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账户支付30万元、2014年4月14日某公司向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账户支付30万元、2014年4月24日某公司向被上诉人农业银行账户支付40万元、2014年4月25日某公司向被上诉人农业银行账户支付20万元,上述合计120万元。

一、上诉人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陆某股权转让价款653,500元;二、上诉人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上诉人陆某违约金24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735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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