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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8-08-24    作者:赵双剑律师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专门规定了被告人是盲、聋、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人民法院发出指定辩护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就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此外,司法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法律服务机构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提供)援助、结案(归档)。
  (一)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1)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2)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15日内(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提供)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五)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结案报告验收后,该法律援助事项
  需由法律援助中心补偿部分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并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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