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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5-04-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问题探讨
  法律援助是现代国家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和民主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经过8年的探索和实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全面发展,已初步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缓解了困难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成为广东省委、省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富有成效的重大举措之一。可以说,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下,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获得了巨大的政治利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六千余万残疾人,是庞大的特殊社会贫弱群体。残疾人既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享有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利。由于受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残疾人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较之其他公民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而,国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形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省一直很注重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省残联于2003年5月18日成立了广东省法律援助处残疾人法律工作站,与残联信访部门一套结合办公。但是,由于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人员及素质、经费缺乏原因,制约着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面对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如何解决残疾人被侵权事件增多而法律步伐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的矛盾实为当务之急。
 
  一、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特殊意义
 
  残疾,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对这样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有着其特殊的意义。
 
  (1)残疾人是个贫弱群体,需要特别的扶助
 
  根据1987年残联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省残疾人总数270万,占全省人口总数 4%,其中:视力残疾人45万,占残疾人总数的16.5%;听力语言残疾人86万,占残疾人总数的32.0%;肢体残疾人34万,占残疾人总数的12.6%;智力残疾人62万,占残疾人总数的23.1%;精神残疾人12万,占残疾人总数的4.4%;多重残疾人31万,占残疾人总数的11.4%。
 
  由于残疾人心理、人体功能和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参与社会生活还存在某些障碍,很多残疾人的温饱问题有待解决,近三分之二的残疾人依靠亲属供养,给残疾人及其亲属带来沉重的物质与精神负担。因此,需要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关心和扶助。尤其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加需要法律上的援助。
 
  (2)残疾人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为他们提供援助,是时代的要求
 
  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保障残疾人的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颁布残疾人保障法;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三个五年计划;设立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大力宣传和倡导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近年来,党的领导集体历史、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
 
  可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的要求,时代的需要,也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3)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加强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民主、健全社会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第一,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第二,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第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对促进法律服务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二、残疾人被侵权现状
 
  (1)一般侵权时有发生,恶性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残疾人被侵权的现状总的来说是一般侵权较为普遍,人身伤害日益增多,侵权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上访人员中,绝大多数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少数是由于残疾人不懂法、违法造成的。从性质上看,受一般侵权较为普遍,遭不法分子人身伤害的案件增加。
 
  (2)残疾人被侵权的特点
 
  从残疾人被侵权情况看,有三多特点:一是被侵害的主体中以智力、视力残疾人居多;二是以残疾女性居多;三是近年来人身伤害案件多。智力残疾人由于缺乏是非判断能力;视力残疾人由于看不见人和物;女性残疾人由于更加缺乏反抗能力。这些致命的弱点往往易被不法分子视为攻击的对象。
 
  残疾人被侵权的另一普遍特征是单位法人侵权。这种侵权与自然人侵权的形式不同,具有隐蔽性,即侵权行为、结果不明显,往往使人们难以区分属职权性质还是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残疾人正常的行政手段。单位法人侵权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通高等学校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二是劳动用工方面一些单位拒绝按规定安排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又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一些单位在分配中对残疾人和健全人同工但不同酬,有的还故意克扣、拖欠残疾人的报酬;四是一些单位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以办福利工厂为由招收残疾工人,却忽视劳动保护,故意处长劳动时间却没有相应增加劳动报酬,把残疾人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自己却获得了各种优惠政策,谋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五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受理残疾人上访和投诉案件过程中,不按程序办理,该调解的没调解,有的办事拖拉延误案件的调查取证,使残疾人被侵权问题久拖不决。
 
  (3)残疾人被侵权的主要原因
 
  残疾人被侵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说有其内在和外部的两大因素。
 
  1、内在因素。由于残疾人在心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加之受教育程度低,参与社会能力差,因此容易被不法分子作为攻击、侵权的对象。
 
  2、外部因素。一是以旧观念看待和对待残疾人。在社会上包括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由于受旧传统思想影响较深,在他们眼里,残疾人是残废人。他们以歧视、偏见、陈腐的观念对待残疾人,即使给残疾人一些帮助,也看作是一种施舍。在这种不良的外部环境下,残疾人被侵权就不足为奇了。二是从残疾人致残原因的角度来看,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等等所造成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不断增多,然而相关的补偿待遇不到位。三是有关职能部门打击不力,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的现状
 
  残联是残疾人的娘家,直接面对残疾人,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其事业的重心是残疾人维权和残疾人法制建设,自然就涵括了法律援助的内容、形式和要求。虽然我省一些市、县残联内部也设立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但几乎都不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也不具备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的资格,只限于接待来信来访、反映情况,倾听被侵权者的呐喊、呼吁、求助等。加之经费严重缺乏,就连接受上访后需做必要的情况调查、核实,为被侵权的残疾人奔走、求助都有诸多困难,工作起来显得无能为力、爱莫能助。
 
  结合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发现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和解决。
 
  (1)缺少经费和专业人员配置
 
  从2004年10月起,省残联与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的郭水华律师合作,建立律师值班制度,于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五上午9:00-12:00,郭水华律师到省残联信访办公室值班,与残联信访工作人员一道,为来访者提供免费的各项法律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员配置是远远不够的,时间也比较局限,另外由于经费问题,我们也不可能四处走访外出以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对通过各种渠道上访的残疾人,我们只能以法律咨询、代为书写各类法律文书为主要形式,实施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只能指引其到案件管辖地的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而对于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我们还没有能力开展。可以说,省残联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形式比较单一。为了更好地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急需解决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和人员配置问题。
 
  (2)残疾人维权难度大
 
  过去由于我国法制基础差,许多人对法律比较生疏,不善于运用,造成在现实生活中,不懂得诉诸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步入了21世纪,法制建设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了,为什么残疾人在涉法涉诉问题上还是喜欢到处上访呢?主要是因为:
 
  第一,维权成本高。体现在诉讼费用大,诉讼时间长。虽然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但是有不少残疾人是徘徊在经济困难的边缘地带的,一场官司下来极有可能因此而致贫;或者有些残疾人本身有能力承担诉讼等的费用,但是由于司法不公正,整个诉讼过程时间长(一般案件半年内审结)等原因,残疾人如在外地发生法律纠纷,可以说连维持日常生活都困难,因而他们反而更愿意四处上访,请求法律援助,希望得到某一领导的重视,从而顺利解决问题。
 
  〖案例〗:
 
  欧鲁杰,广西人,2003年2月在韶关一私人煤矿被老板安排去铺路时,不慎摔进路边山沟损伤了腰背部,造成下肢瘫痪,期间连医疗费都未给以解决好,欧鲁杰也一直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只好四处奔波维权。2005年3月,欧鲁杰上访省残联,请求法律援助,我们通过韶关市残联,成功地在韶关为欧鲁杰申请到了法律援助,于2005年4月起诉至浈江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5年9月开庭审理后,因各种原因才于2005年10月作出判决。欧鲁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直至2006年4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这么漫长的诉讼过程,已经把在异乡的欧鲁杰搞得身心疲惫,生活都成了大问题。然而他还要面对远在湖南的异地执行这一困境。
 
  第二,法院的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等执行难。(我们在这里讨论执行难这个话题,是把那些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排除在外。因为只要严格按法定程序穷尽执行手段,即使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都是合法的,都维护了法律正义)执行难,等于是法律给当事人打了白条,这务必会造成法律公信力的丧失和激化形成更多的社会矛盾。现在社会上不是不断出现拍卖判决书事件和民工暴力讨薪事件吗?
 
  〖案例〗:
 
  肇庆市广宁县李毓英、李二森、李沃文、李二乾四兄弟于1998年在梅州市五华县梅林镇安装铝合金窗和防盗网时,被梅林水利水电管理所架设的高压电线所触,造成李二森、李沃文当场死亡,李毓英一级伤残,李二乾十级伤残的惨剧,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总数仅仅为54150元,但是由于涉及到梅林水利水电管理所的债权债务所有人五华县梅林镇政府的利益,因而虽经肇庆市残联、肇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广东省残联、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多方努力,目前才终于有了结果。
 
  另外,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和维权中,工伤事故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交通事故的赔偿等也经常遭遇执行难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
 
  第三,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历史遗留问题等难以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
 
  残疾人吴平,1988年时因某些原因同意其弟吴╳光冒名顶替自己从海南西华农场调动进入惠州,吴平后来也到惠州开了一家钟表维修店。1992年时发现弟弟的身份证、驾驶证、房产证、结婚证等全是以吴平的名义办的,自己反成了黑人黑户。2003年惠州市惠城区将吴平的户籍判归原主,同时为照顾历史事实,也同意将吴╳光的户籍迁入惠州。吴╳光也到原单位办理了变更劳动关系的手续,继续享受下岗待遇。吴平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因而四处投诉、上访,2005年4月信访广东省法律援助处残疾人法律工作站,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我们只能从情理和现实地看待历史问题的角度费了很大气力才平息了这次风波。
 
  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对策
 
  为解决新形势下残疾人被侵权事件日益增多且法律援助欠缺的矛盾,深入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下大力气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1)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在广大法律工作者中进行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和教育,督导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切实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纳入日常业务之中,逐步建立起以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使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2)建议全省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使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以政府为主体,多方筹集法律援助基金,如充分发挥演艺界和体育界的明星的积极性,定期举行大型慈善义演,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发扬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热心为残疾人服务,并给予特殊辅助(如盲文、手语翻译等)。可以在基层司法局和基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建立一支由专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街乡、司法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所组成的素质较高的残疾人维权工作者队伍,送法到社区,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4)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结合三五普法,共同制定计划,编印学习资料,在福利工厂、特殊教育学校和其它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
 
  (5)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密切联系,介绍本地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提供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并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协商和合作,在每一个县(市、区)指定或委托一些律师事务所,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要积极培养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工作者队伍,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志愿者服务机构。
 
  (7)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定期评选、表彰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的优秀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广为宣传,扶持社会正义,倡导助残风尚。
 
  (8)建立由联席会议制度和社区残疾人法律援助联动制度所组成的残疾人维权双轨制。
 
  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残工委成员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区残联各专门协会主席所组成,每年召开12次,注重研究残疾人维权工作。
 
  社区残疾人法律援助联动制度,旨在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同街乡法律援助工作站、信息员的沟通,及时了解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及时办理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保证从社区到基层司法所再到法律援助中心和残疾人联合会的信息及时畅通,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维权问题,对于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残联法律工作站、基层司法所协助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9)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动态数据库,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对于受侵害严重、情况紧急的残疾人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援助申请手续,及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承诺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指派律师等相关手续。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公正、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消除他们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面临的经济条件障碍、物质环境障碍、语言障碍和信息障碍,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疾人组织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采取更多的倾斜政策和切实措施,认真落实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层层部署好、落实好,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让残疾人切实体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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