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帮劳动者取回消失的21年工龄
发布日期:2018-08-28 作者:叶霖律师
1、南劳人仲不字(2017)第1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2、(2017)桂0107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
3、(2018)桂01民终1284号民事判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韦某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民族大学(以下简称民族大学),住所:南宁市大学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尚果,职务校长。
【案情简介】
韦某某因工龄和办理养老金领取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广西民族大学发生劳动争议,于2017年5月3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7年5月12日向韦某某送达南劳人仲不字(2017)第1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代理律师叶霖认为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2017年5月18日向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乡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韦某某在广西民族大学处工作年限为21年1个月;该案件于2017年7月26日在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11月15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韦某某在民族大学处的工龄为14年;
代理律师叶霖认为该判决书仅认定劳动者韦某某在职期间的部分工作年限,没有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来认定,该判决书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5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韦某某在民族大学处的工龄为21年1个月。
【各个阶段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阶段:不予受理本案;
一审诉讼阶段:确认韦某某在民族大学处的工龄为14年;
二审诉讼阶段:确认韦某某在民族大学处的工龄为21年1个月。
本案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叶霖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终于为劳动者找回消失21年1个月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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