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离婚诉讼中,谁能取得小孩的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8-08-30    作者:张颖律师
在纠纷中,若生育有小孩,双方不能就抚养小孩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诉讼中,谁能取得小孩的抚养权
根据在办案中的经验总结,判定小孩由谁抚养的一般标准如下:

一、子女随母亲生活的情形: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年龄较大再生育可能性不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3、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故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孩子自己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4、其他可能会考虑到的原因
(1)如果女孩子在成年之前,与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
(2)女方脾气好,男方脾气暴躁,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因为男方与第三者等导致感情破裂,则要考虑男方将来的配偶人品,如不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子女随父亲生活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年龄较大再生育可能性不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4、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故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孩子自己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5、其他可能会考虑到的原因
(1)男方脾气好,女方脾气暴躁,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因为女方与第三者同居等导致感情破裂,则要考虑女方将来的配偶人品,如不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需要说明的是:
1、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2、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争抢直接抚养子女,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3、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