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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电视剧《卫子夫》侵权 作家起诉索赔一千万

发布日期:2018-09-01    作者:110网律师
称电视剧《卫子夫》侵权 作家起诉索赔一千万
     中国法院网讯 (宋雅颖)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上诉人陈峻菁与上诉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策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陈峻菁一审中起诉称,小说《平阳公主》、《我,卫子夫》、《千寺钟》、《我,卫子夫(增订版)》由陈峻菁创作完成并出版,享有完整独立的著作权,该三部作品是经其精心构思创作完成的,以并无翔实历史资料记载的女性历史人物为主角、稀少的历史事件为背景、充分展开作者想象虚构创作、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文学作品,在海峡两岸出版发行共计几万余册,行销大陆港台多地,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及影响力。华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采用陈峻菁作品进行改编,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卫子夫》(又名《大汉贤后卫子夫》),在故事框架、人物设计、人物关系、故事发展脉络、主线及故事情节等方面与三部小说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严重侵害了陈峻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尤其是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而电视剧《卫子夫》自20148月份于多家卫视首播以来,以1.22的收视居暑期50城卫视黄金档第一位,根据华策公司宣传,网络点击量更是十天破十亿,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策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陈峻菁为《平阳公主》《我,卫子夫》和《千钟寺》三本小说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华策公司拍摄、播放《卫子夫》电视剧,发行DVD并授权腾讯公司进行网络传播,虽提交了相关的历史参考资料,且上述三部小说与此剧在台词对比上并不相同,但在相关的情节上构成近似,对此华策公司未充分举证其为基于历史事实而独立创作完成或相关内容为历史事实处于公有领域,应视为此部分内容取自陈峻菁的三本小说,华策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华策公司辩称否认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陈峻菁要求华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证据不足,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华策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使用情节等因素,判决华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陈峻菁经济损失30万元。

  陈峻菁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认为判赔金额明显过低,华策公司则坚持辩称涉案电视剧与陈峻菁的小说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卫子夫》的拍摄和播出未构成侵权,双方均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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