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某某销售假药罪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巴志涛律师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巴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巴某某的辩护人,经过询问被告、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庭审调查质证、以及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等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被告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巴某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主观恶性小,无反社会意图,被告本为开招待所的,因周边开招待所的都附带销售保健品,因此,处于人的本性,被告才购进相应的保健品对外出售,涉案保健品“毓婷”被告起初也不知道是假药,只是基于购进的价格比较低廉,一时糊涂才向不具有批发、销售等资质的个人手中购买,同时,被告以及其妹妹还服用过该保健品。被告的犯罪行为相比专门从事保健品销售,且长期销售假保健品的犯罪份子而言,被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
第二,被告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也没有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表现一直表现良好。
第三,被告巴某某归案之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坦白。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然良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望贵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体弱多病,不宜长期羁押,另外,被告虽为开招待所的,但是收入并不高,家境并不富裕,家里还有年迈的公婆需要赡养等,因此,望贵院给予被告人文关怀,对被告从轻判处。
综上:建议给被告判处缓刑,使其及早回归社会,报答社会。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巴志涛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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