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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巴志涛律师
李某某盗窃罪辩护词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庭审调查质证、以及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等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被告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不持异议
二、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兰价鉴证字【201532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甘价认鉴【201555号价格鉴定结论复核裁定结论书不能作为本案三被告盗窃狗的价格的证据,理由如下:
第一,《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十一条委托机构委托价格鉴定,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资料,出具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委托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型号、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及其他与该财物相关的情况;()价格鉴定的基准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案中,所有的案卷材料都没有反应或者提现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在查获涉案物狗的时候对狗身上所携带的芯片进行扫描和记录,也没有证据证明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在查获涉案物狗的时候对狗的体型、体重等做记录,因此,这样可能会导致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在委托鉴定的时候提供的材料不全面、不真实;
 第二,从两份鉴定书上所登记的信息不能反映做鉴定的狗就是三位被告所偷的狗;
第三,《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十五条:“价格认证中心应当根据涉案财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技术参数以及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涉案财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涉案财物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涉案财物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涉案财物狗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活物,既然是活物,那么,就会因为每条狗本身的优劣、年龄、体型、毛色、市场需求、各地经济水平等不同而导致他们的价格出现各异,因此,本案中狗的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应当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据辩护人所知(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和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的相关鉴定人员沟通过本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问题,他们不但依据了受害人林旺森以前销售的狗的发票,而且还依据的行业标准是天津某狗的俱乐部出具的狗的价格标准)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并没有参照兰州当地同类物的市场价;
第四,对涉案财物狗的价格鉴定应当适用市场法而不是成本法;
第五,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甘价认鉴【201555号价格鉴定结论复核裁定结论书中记载:“......,查验了现场,调查了解了市场交易价格......。”但是从其提供的【201555号价格鉴定结论复核裁定结论书中没有反映或者体现出其查验过现场,调查了解过市场交易价格。
三、被告李某某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李某某文化程度非常低,就是个文盲,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其主观上并没有反社会的意图,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二,被告李某某偷狗并不是为了挥霍享福或者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给本案被告杨某某还账,其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被告李某某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希望获取受害人的谅解。
此致
安宁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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