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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

发布日期:2003-12-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是专门针对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法官违法犯罪而制定的,被列为枉法裁判罪。这一罪名的确立,无疑对法官严肃执法,秉公裁判,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笔者就这一罪名的构成谈一点个人理解和引发出的思考。

  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是法官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作枉法裁判。因此,该罪名的构成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法官的任命是依法定程序而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任命,任何人都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依法审判各类民事、行政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每件案件,正确调节各类法律关系,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就必然会侵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干扰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危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二是该罪名在客观方面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审判活动中故意为一方搜集、制造假的证据材料,骗取证人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参与帮助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曲解法律,歪曲事实,违反程序,枉法裁判,使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得不到保护,而使本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得到庇护;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得不到制裁,而使本不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遭受制裁,从而造成司法显失公平,并且使法人和公民的合地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是该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的。即行为人在审判活动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制造假证据,作出枉法裁判。当然,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徇私贪赃受贿,有的是徇亲袒护亲属、朋友,有的是讨好领导,但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名的构成。

  四是该罪名构成的主体只能是法官。法官是依法定程序而任命的,一旦被任命,他们手中就掌握着法律所赋予的裁判权,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非法官是不能构成该罪主体的。但是,在法院工作的其他人员,虽然不具有法官资格,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能影响到公正裁判,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应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惩处。

  在惩处在这一类犯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定构成本罪与一般错误的界限。错判是指在审判工作中,由于工作出现错误和认识上的偏差而产生错判行为,就其错判行为发生来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枉法裁判,而是由于法律水平不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造成错判的,对这种行为应该采取改进措施,帮助行为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法律水平,改进工作,避免错判行为的发生。当然,错判的发生虽然不是行为人故意造成的,但也应给予纪律追究。

  2、“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可以认定已达情节严重:一是由于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自然人蒙受重大损失的,这种重大损失是可以计算的,对于间接损失或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能计算在内;二是由于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自然人所办单位严重亏损、倒闭、名誉受到严重侵害;三是法官参加制造,编造假证据材料,采用诱骗、威胁手段迫使证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参与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致使案件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四是由于枉法裁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3、“枉法裁判”罪名的成立,是枉法裁判已经发生,尚未发生的枉法裁判不能构成本罪。这是一种以结果是否发生来认定犯罪构成的,这是因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就被纠正,枉法裁判的结果就自然不会发生,就可以避免枉法裁判。但是对于违法行为人应作纪律追究。

  4、本罪与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包庇罪的界限问题。由于前者与后者的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形式不同,在审判实践中还是不难区别的,但也应引起重视。

  5、本罪与受贿罪是否实行并罚的问题。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款规定,行为人的枉法裁判行为是由于收受他人贿赂而造成的,应依据刑法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一重罪进行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设立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惩治司法腐败和司法渎职的有力保证,也对法官政治素质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官进行教育。

  1、对法官必须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思想支配行动,政治决定意识,是客观规律,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必然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政治主张,如果法官政治上不坚定,就必然会出现行为上的盲从,就不能正确的实施法律。因此,必须加强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治鉴别力,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辩是非,立场坚定,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严肃执法和秉公裁判落到实处。

  2、对法官要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职业是神圣高尚的。而审判工作是一项追求真实,追求真理,追求公正的活动,因此法官必须遵守政治坚定、秉公执法、优质服务、纪律严明、清政廉洁的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灌输,把职业道德标准成为每个干警的座右铭,时刻牢记,严格遵守,坚持实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审判活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3、必须对法官实行反腐倡廉的教育。法官代表国家掌握着生杀予夺、经济利益裁判、当事人的权益归属大权。因此,在审判活动中,一些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已的利益,就想方设法拉关系、搞吃请、送礼物,法官必须以自己的浩然正气顶住权势的压力,抵制金钱的诱惑,挡住美色的进攻,甩掉人情的缠绕,在头脑中筑起攻不破、摧不垮的反腐倡廉的长城。

  4、必须对法官进行实事求是公正裁判的教育。英国的伟大思想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审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不偏不倚、不亲不疏、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辩别真伪,公正裁判,使法官真正成为最公正、最廉洁、最文明、最讲理的忠实代表。

  5、要认真组织法官学习新刑法、杜绝和减少法官犯罪的情况发生。法官犯罪影响的不仅仅是犯罪者个人,而更重要的是由于他们行为亵渎了法律的圣洁,而且也毁坏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因此,要让全体法官明白刑法条款,认清犯罪的危害,提高自觉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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