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燕背负夫妻债务2亿,遇新规浅析
发布日期:2018-10-05 作者:110网律师
一审依据是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内容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原则,二是例外。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所负债务为夫妻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承担连带责任。例外:一是,夫妻一方举债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为夫妻一方举债人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举债人个人承担;二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如果是例外的情况,则由夫妻一方举债人个人承担,夫妻另一方则无需承担。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金燕要赢得诉讼,要证明属于例外情形。两个例外情形,第一个例外情形,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并未与李明约定投资补充协议产生的债务为李明个人债务,由李明个人承担,没有事实,金燕就不可能有证据证明;第二个例外情形,有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一是,夫妻二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知道这个约定,金燕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二个例外情形。不属于例外情形,就属于原则情形。
一审后,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出台。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内容也分为两部分,一是原则,二是例外。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方的举债方承担,另一方不负担债务。例外有三,一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例外情形,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金燕要赢得诉讼,就要证明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2018年5月23日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二:“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亿的金额显然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此说金燕胜券在握,不然。
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如果证明属于例外情形,可以获得胜诉。第二种例外情况,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是这样的规定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这种情形,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难以证明;第三种情况,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种情形,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也难以证明;重点在第一种例外情形,即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是这样的规定的:“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在强调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和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这样就可以解释为李明的负债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一审的观点。
可以看到双方的理由、利益分歧。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9月5日征求意见,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由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平息了争议,未作实质性修改。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平息了争议,对以前的夫妻债务进行了调整,以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进行了区分,对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了改变。
2018年2月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可见该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因此,案情适用的法律规定变得明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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