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沈丘县法院发布两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10-08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杜鑫)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该院发布两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存侥幸提供假证受刑罚追悔莫及
近日,沈丘县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明二被告欠其6.2万元的三张欠条及对账清单与被告方提交的,在业务往来中原告出具的对账清单不符。经查,原告提交的三张总数为6.2万元欠条系被告方在购货时出具,由于被告方系外地客户,中间双方均是通过微信核销账目。期间经双方结算,被告方已支付1.8万元货款,并有原告通过微信发送的记账明细予以证明。后双方因追要货款发生纠纷,原告自认微信聊天记录不善保存,心中便萌生了抵赖的念头,用之前未经结算的欠条提起诉讼。在主审法官的盘问下,原告再也难已自圆其说,主动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鉴于原告王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构成虚假作证,但由于其能主动承认错误,且态度诚恳,故沈丘县人民法院及时作出(2018)豫1624司惩6号决定书对王某罚款1000元。
【案例二】出具孪生证据妨碍诉讼被罚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程某某系该案案外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主张嫁妆系己方购买,并各自提供了由家具出卖人程某某出具证明一份。经法官当庭审核,发现该两份证明出具日期为同一天,且家具种类和数量基本相同。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依法传唤程某某到庭作证说明情况。经当庭询问,发现程某某所述购买家具的经过与原、被告庭审陈述买家具的过程相悖。面对法官的质问,程某某当庭承认了自己碍于人情分别给原、被告出具基本相同证据的经过,再三表示悔恨不已。案外人程某某出具“孪生”证明的行为,导致原告周某某的婚前嫁妆无法查清,其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沈丘县法院作出(2018)豫1624司惩1号决定书,对其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鉴于程某某能够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承认错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沈丘县法院未对其拘留,仅对其罚款1000元。
该起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对提供虚假证据,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作证的当事人,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法条链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虚假诉讼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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