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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交通律师
在事故统计工作中,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但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轻、重伤,按司法部 2004.04.14发布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执行”。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 定》第 3 条第 2 款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 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 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 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39 条规定,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 身伤害程度的依据。据此可知,申请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 进行。对于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以让鉴定机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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