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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4-10-28    作者:崔新江律师
    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应依据该国家标准计算。该标准在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多等级伤残情况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方法。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为: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上诉公式中各项符号的意思:
    (1)C是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即具体案件中伤残者根据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地、户籍以及伤残程度的不同可以实际获得的的伤残赔偿额。
  (2)Ct是指伤残赔偿总额,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4)Ih 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实践中,具体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5)Ia 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但是应注意,当几个伤残等级中有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同时,因为上述标准未规定应如何确定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的具体数值,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法官做法不一,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0到10%的幅度内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因Ia可以取值的最大值是10%,而几个伤残等级中有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又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所以,其他伤残等级为二级时取值10%比较合理,依次类推计算其他伤残等级的附加指数,这样做有利于维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受害者的权利,及时化解矛盾。
由此,上述标准的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本律师认为,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依次将赔偿附加指数确定为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是比较合理的(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计算赔偿附加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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