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嫌违法生育为由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8-10-23 作者:吴远国律师
【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1994年结婚,1997年9月13日生育一男孩名张某。甲县计生委接到举报称张某系李某、王某二人违法生育而进行调查取证,认为李某、王某存在违法生育的嫌疑,随即要求李某、张某作技术鉴定。李某表示拒绝后,甲县计生委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甲县计生罚决[2012]第05号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不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作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所以决定对其处罚款5万元。李某不服,诉请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县计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予以维持。甲县计生委作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王某处以五万元罚款,系在《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该行政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县计生委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甲县计生委在接举报后展开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李某、王某有违法生育的嫌疑。对涉嫌违法生育中的“涉嫌”不宜做过宽泛的理解,否则会对技术鉴定(亲子鉴定)有滥用之嫌。甲县计生委在张某出生15年后启动对违法生育的事实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得到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再作出处罚”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依法应予以撤销。
【评析】
技术鉴定是由科技管理部门或主管生产的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某项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能所作的评议和审定,一般分为初样成果技术鉴定和试验样机的设计定型技术鉴定两种。技术鉴定主要有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刑事技术鉴定、职业技术鉴定等类型。亲子鉴定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属于法医学鉴定。技术鉴定是否包括亲子鉴定,目前尚无定论。我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行政诉讼法等上位法,均未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因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如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对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因此,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
生育属于医学用语,指胎儿从母体中分娩出母体外的过程,是一次性完成的过程,不具有持续性和延续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而不是行为的后果在2年内未被发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李某夫妇违法生育的处罚时效应当从李某夫妇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的不能给予处罚。甲县计生委在张某出生15年后以违法生育的后果具有持续性对李某是否涉嫌违法生育启动调查处罚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综上,甲县计生委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处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艾庆平 张登明)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江西赣州
邹国良•良一房建团队律师
江西宜春
江西宜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相关文章
- 保定婚姻继承律师:一方当事人所做的亲子鉴定为什么无效?
- 以涉嫌违法生育为由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无效
- 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 一方当事人要求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应如何认定事实?
- 以涉嫌违法生育为由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无效
- 天津市宝坻区专业律师所可接受当事人委托联系安排司法鉴定机构进行DNA亲子鉴定
- 离婚案件当中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
- 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有何解决办法
- 子女已经成年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依据当事人的怀疑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 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打架引起行政处罚,法院改判
- 工伤认定被撤销后行政诉讼胜诉的代理案例(撤销原判恢复工伤认定)
-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确认纠纷案(家属不服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将代理词予以发布。
- 原告与被告信息公开一案的成功案例
- 律师办理的上诉人罗某等24人因诉某几个行政机关林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责任承担的范围
- “借用”路边非机动车停放点未上锁的自行车,辩称没有盗窃故意;但其主观因素的辩解不
- 双方互殴的公安局未根据事实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仅认定一方殴打未就另一方殴打行为评判并
- 上海中院:现场视频虽未直接拍到拿桶打到被侵害人,但综合相关证据,可达到排除合理怀
- 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和林业局行政赔偿案件
- 行政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