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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三环锁业称,该公司始建于1930年,是“三环”及图形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三环”及图形商标于1983年注册,1999年1月,“三环”及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又被商务部评定为“中华老字号”。“三环”及图形商标锁具产品荣获国家质量金质奖,畅销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具有极高声誉,受到国家重点保护。经调查,石彦龙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侵犯三环锁业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环锁业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石彦龙销售的产品不仅侵害了三环锁业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产品质量低劣,是对三环锁业近百年的商誉的损毁,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为了维护三环锁业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石彦龙立即停止侵权;2、石彦龙赔偿三环锁业经济损失1.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3、石彦龙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三环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是第133629号“三环”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处在有效期内,因此,三环锁业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石彦龙未经三环锁业许可,在其销售的锁具商品的外包装及锁具本身使用了与三环锁业所有的第133629号“三环”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石彦龙销售的锁具与三环锁业存在关联。石彦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石彦龙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三环锁业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三环锁业为证明其对涉案注册商标“三环”文字及图形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以及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通知》证据。石彦龙上诉主张上述证据形式为公证书,不具有证明效力。对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对所附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进行确认,证明相关证据的来源客观、真实,而非对相关法律事实直接作出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故石彦龙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次,三环锁业为证明石彦龙实施了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交了(2012)烟莱山证民字第1753号公证书及封存锁具。石彦龙上诉主张该公证书取证程序违法,不具有证据效力。涉案公证书系对公证过程及相关事实的客观描述,石彦龙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亦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公证书所记载的相关事实,公证机关虽存在异地公证程序瑕疵,但并不足以影响公证书效力。此外,公证人员匿名取证以及三环锁业职员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对公证封存证物进行检验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取证方式并无不当。依法对涉案公证书记载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对石彦龙关于公证书不应作为证据采信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涉案公证书,可以证明石彦龙经营的店铺销售了被控侵权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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