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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王丽律师
 一、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人身伤害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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