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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员工“另类”销售策略致国家利益

发布日期:2018-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陆海烽 韦有杰)  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身为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马山县分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在从公司申领手机进行销售的过程中,违反《某通信公司自有营业厅终端连锁运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场化同步定价规则,在明知无力填补差价的情况下,黄某为提高工作业绩,从公司大批量领取手机私自进行折价销售,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某通信公司马山县分公司员工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通信公司马山县分公司的761部手机进行折价销售,造成该分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350.13万元,后黄某被人举报。

  2016年12月15日,公安民警通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7日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利益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8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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