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员工“另类”销售策略致国家利益
发布日期:2018-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身为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马山县分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在从公司申领手机进行销售的过程中,违反《某通信公司自有营业厅终端连锁运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场化同步定价规则,在明知无力填补差价的情况下,黄某为提高工作业绩,从公司大批量领取手机私自进行折价销售,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某通信公司马山县分公司员工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通信公司马山县分公司的761部手机进行折价销售,造成该分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350.13万元,后黄某被人举报。
2016年12月15日,公安民警通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7日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利益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8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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