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发布日期:2018-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区分标准
(1)在主观认识上,是否已经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因为没有预见,所以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因为已经预见,所以采取了避免措施。
2.容易混淆之处:误将应当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应当预见,只表明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不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反过来,行为人即使预见能力再高,只表明应当预见, 并不能推导出已经预见。应当预见是应然状态,已经预见是实然状态。
3.判断方法
(1)如何判断“应当预见”?主要是判断有无预见可能性:一看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看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2)如何判断“已经预见”?一看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判断思考权衡的过程。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二看行为人客观上有无采取避免措施。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例如,陈某与同村某妇女通奸,一直想杀死其妻李某。某天晚上,陈某为上山打猎在院 子里擦枪,这时,李某从娘家回来,兴致勃勃地站在陈某身边谈一天见闻。陈某没耐心地听着,继续擦枪,不慎触动扳机,打中李某腿部,李某失血过多死亡。陈某是何种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虽然陈某作为猎人有预见能力,但不代表他已经预见危害结果。从题中看不出陈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判断思考权衡的过程,而且也没有采取避免措施,因此陈某没有预 见。没有预见的原因是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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