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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境外存款,哪些人易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吴振举律师
近期,有“某董事长”涉嫌隐瞒境外存款被刑拘一文,在网上流传,于是,就引起很多 “董事长、总经理”的警觉、、、原来还有这个罪。
其实,一部分董事长、总经理的确实该考虑了,当然还有很多是想的太多了,下面就该罪进行简单的解读,各自对照下。
一、走近,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链接《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罪名解读: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哪些人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凡在境外存款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按国家规定申报的义务,不履行这一特定义务就是不作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普通群众,不能构成该罪。
(2)侵害了谁的利益(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外汇的管制。
(3)“境外存款”: 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人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
——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
该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
(4)存款多少构成本罪:
在境外存款“数额较大”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或可查阅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
(5)隐瞒指故意违反申报制度:
关于申报的义务,必须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国家未规定要申报的,即无申报之义务(或准备申报暂未申报等),不构成本罪。
——至于为什么没有申报,动机不考虑。
 
三、相关案例参考:
张*民,因贪污、受贿被人举报后,检察院查出他的家庭资产竟然高达2800余万,其中各类房产有18套之多,存款有1千多万元。他对自己1千多万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日前被法院以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予以追缴非法所得和赃款、赃物。
检察院在查处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民在担**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于2002年至2005年间,以其妻**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有253.49万元港元。在每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过程中,张*民均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故意隐瞒其在香港的存款事实,且其不能说明收入的正当来源。
本案也是上海市首例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而判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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