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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笔迹鉴定提供样本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姚艳艳律师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断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民事诉讼中经常需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因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给审判增加了一定难度。
 
基本案情
生病后的书写笔迹竟然无法与正常状态下的书写笔迹进行比对?
王女士起诉丈夫张先生之子小张,要求确认王女士对共同居住的房产拥有70%份额,并对已故丈夫的抚恤金依法分割。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为二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1999年单位售房,因王女士为高级职称,故在购房时多给了5%的优惠。2009年王女士因年事已高,身体留有中风后遗症,为不拖累家人便自己住进了老年公寓。2016年张先生去世,小张却未告知王女士,王女士还是在小区居委会进行调解时才知道。诉讼中,小张拿出了父亲生前立的遗嘱。遗嘱中写道,张先生要将自己全部存款留给儿子小张,且自己所占房屋所有份额都由小张继承。遗嘱所书写内容的正文都由他人代书,落款处为张先生签字。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当时已身患重病,字体发生较大的变化,故对落款处笔迹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王女士便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并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笔迹作为样本,包括2000年人事档案中张先生的签字、1994年张先生书写的信件、1990年张先生日记中书写的字迹。委托鉴定机构后,并未给出确定或否定性结论,最终以鉴定机构退回而结束了鉴定程序。
案件解读
本案笔迹鉴定中,王女士提供的样本多为张先生生前未患病时书写的,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因张先生患病,导致其自身书写习惯发生改变,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条件。
 
 
基本案情
提供当庭书写的笔迹作为样本,也无法得出鉴定结论?
 
李先生于2008年借给周先生1万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为最后还款日,并书写了欠条。但周先生并未按期还款,并且对借钱一事矢口否认。庭审中,李先生拿出了带有周先生签名的欠条,但周先生称欠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非其所写。原告提出笔迹鉴定。以欠条借款人处签名为检材,样本为周先生当庭书写的签名两张。进入鉴定程序后,鉴定机构经过对材料的审查,最终因样本不充分退案。
 
案件解读
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迹一般不少于3个。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案前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的反映被鉴定人书写习惯。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是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情况。本案中提供的样本均为当庭书写的案后样本,虽数量较多,但作为比对样本的价值不高,且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自己日常书写习惯的可能,鉴定机构无法根据此类样本得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
 
律师提醒
样本”对于遗嘱鉴定来讲,是关键之所在,没有样本就谈不上鉴定,那什么是“样本”?什么样的“材料”能成为“样本”呢?
什么是“样本”?
 
 
所谓“样本”,首要条件是,双方都承认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其次,样本里要包含遗嘱内容的文字,或至少包含遗嘱中的偏旁部首,这样才能从样本中总结出写字人的运笔规律,从而判断出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反之,如果提供的样本虽然双方都认可为被继承人所写,但里面并不包括遗嘱内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那么这样的样本也不能使用。
什么样的“材料”能成为“样本”呢?
 
 
样本有很多,比如被继承人的日记、笔记、书信、流水帐,这些都可以成为样本,但这样的样本通常可能并不被争议的另一方认可。道理很简单,双方都产生争议了,你提供出来的东西我肯定不认可,同理,我提供出来的东西你也会不认可。所以上述形式的样本虽然可能是真实的,但实务中会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的“认可”而导致不能成为样本。
 
如何正确收集文检案件的样本材料
 
笔迹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笔迹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不但要有可比性,即相同字还要有足够的数量,有条件的相同字一般不少于三个。
 
1
收集案前笔迹样本
收集案前笔迹样本
 
 
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
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
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
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
收集案后笔迹样本
收集案后笔迹样本
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
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
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3
收集实验笔迹样本
收集实验笔迹样本
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收集笔迹实验样本,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
 
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
 
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笔迹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
 
笔迹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
 
如果是复印件应该复印清晰,笔迹特征反映充分,最好是有出处单位加盖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物)的特性、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结语
笔迹鉴定主要以比对为准,样本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样本提供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实践中,样本提供难度要求非常高、各方当事人对样本能够形成一致认可意见的少,再加上诸如人不同时期的字体会呈现不同的特点,甚至实践中存在很多不要求必须本人签署的各种代签的情形,直接导致样本提供的难度之大、之复杂,以及鉴定结果的极不确定。此外,现有鉴定技术有限、所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并不统一也直接导致同案中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差异。事后救济比较复杂,因此,建议大家提前做好防范,如签署重要协议或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求相对方当面签署,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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