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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卖淫嫖娼”,此地无“淫”三百两?
www.110.com 2010-07-20 16:55

从7月30日至12月底,河南省郑州市警方将集中开展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年底前民警家属必须退出经营。在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必须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和报警举报电话标志。

  

   警方要求娱乐场所悬挂禁止卖淫标志。乍一听没什么,可细一咂,总觉得不是滋味。感觉历史上曾有多次“近亲”出现:有据可查的最早的当属“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之后,有电影院的“未满18岁禁止入内”,有湖南某地教育部门的“严禁奸污猥亵女生”,有辽宁某地旅馆门前的“本店无小姐”……

  

   这些都是历史上“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的光荣继承。看来,郑州市警方的做法也会让人会猜想这是“此地无淫三两百”。这样说,郑州警方一定喊冤,可人们往往有这种“逆向思维”。

  

   “逆向思维”造成“逆反心理”。你越是标明“未成年人禁止观看”,我越去看。所以就算事实不是这样,也会有很多人这样想。于是,笔者不得不担心,警方这种做法不但不会让来的人少,相反可能会让来的人多。或者是来“慕名”来找“小姐”,或者是“小姐”来“投靠”。

  

   想起一个笑话,一个司机把车停来路边,想睡一觉,可是老是有人来敲车窗,向他问路。于是他一气之下,写了个告示:“我哪里也找不到”。然后就放心地去睡了,可是过了一会,有人用力地敲车窗,他气坏了,刚要大骂,那人温柔地说:“先生,您想去哪?我可以告诉您。”

  

   笔者更担心的是此种做法会给社会带来麻烦,带来不良影响。


  

    我们都知道,卖淫嫖娼它要不是对别人的身体的伤害,而是对社会风气,社会道德的伤害。因为有了这种行为,让人看到道德的败坏。所以,卖淫嫖娼的危害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带来的影响。“卖淫嫖娼”这个词本身就是对人视觉,心灵的污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允许卖淫嫖娼”,还是“禁止卖淫嫖娼”,带来的坏影响都是一样的。如果是外省市的人看到这个,会对这个城市产生产生很大的误会;如果是外宾来到中国看到这个,会对中国产生极坏的印象:难道这里已经到了必须用口号来“大喊大叫”的地步了?那么看来这已经成为一种“规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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