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 房屋归属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张梅律师
许某与刘某于1999年相识,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生一子冯小某,一直由许某抚养。两人婚前感情尚可,孩子出生数月起,刘某即有外遇,自此,双方感情日渐趋冷,实际上双方已分居多年,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后许某经过慎重考虑,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房屋于2004年8月购买,购房款337076元于同日交清,银行查档显示交款单后附三张取款凭条,其中一张为刘某父亲名下,两张为刘某姐姐名下,该三张款凭条上取款人处均有刘某签字,刘某到庭表示购房款系其全部出资。许某到庭表示认可刘某所述。
法院判决:房屋归刘某单独所有
涉诉房屋虽系双方婚后购买,但结合银行交款凭证、刘某与刘某姐姐之陈述及登记在刘某单方名下之情形,许某没有出资,没有对购买房屋付出贡献,不应该拥有所有权,所以本院认定涉诉房屋为刘某单独所有。
律师说法:婚后购买的房屋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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