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科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丁嫣律师
在医疗实践中,有时医疗方面虽然为患者尽了最大的努力,终因患者的病情危重救治无效而死亡;有时限于现代医疗技术,检查方法和治疗手段的局限,医务人员对一些疑难疾病或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的疾病束手无策;有时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没有足够的紧急检查和抢救时间,缺少必要的设备或其它适当的条件发生残废等不幸事件;有时患者的疾病发生难以预测的意外情况,使病情恶化突然死亡;有时则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导致死亡等,均属于医疗意外。
1.精神病科的治疗,如电休克、胰岛素休克和各种注射及口服治疗性药物等均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治疗过程中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治疗后发生猝死、栓塞、癫痫持续状态、心跳呼吸骤停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均属医生意外或并发症。
2.精神病由于高度兴奋,躁动不安,脑动脉硬化突然发生脑血管意外,脑血栓形成,或有智能低下,心肌梗死病史的患者,在发生其它科疾病时,不能及时叙述病情,又无明显的临床体征,造成延误治疗或严重不良后果,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3.凡是自杀念头的精神病人或在某些精神症状支配下,出现的突然冲动行为,造成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医护人员确实尽到职责,属医疗意外。有时精神病人冲动时,工作人员由于维护他人安全或自卫躲避而发生病人的损伤及其它不良后果者,也属医疗意外。但应强调指出:精神病人要危害医务人员时,不可采取防卫过当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疑难性精神病,或症状不明显的合并症,由于从医学角度尚不能被认识,虽作了详细检查、会诊研究,但因目前的医疗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明确诊断而发生严重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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