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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没收财产

发布日期:2018-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没收财产
  1.概念: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
  2.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1)注意严格 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 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2)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注意:这里的被扶养的家属,既包括子女,也包括成年人。
  3.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2010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要点:
  第1条:“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第6条:“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注意1】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以前所负的他人的合法债务。非正当债 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的部分,不在此列。
  【注意2】须经债权人请求。债权人不向法院请求,法院不用主动偿还。
  【注意3】凡刑法规定必须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财产的,均应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即使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应并处。
  4.类似措施的区分。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 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注意:这里的“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 性质上不属于“没收财产”这种财产刑。因为,没收财产的对象是罪犯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5.适用方式。
  (1)选科式,在罚金和没收财产中选择其一。例如,第267条规定,犯抢夺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对同一个罪,刑法一般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往往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并科式。一是必须并科,在判处主刑同时必须同时附加没收财产。例如,第383条规定,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此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二是可以并科,在判处主刑同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例 如,第271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此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并处没收财产。
  6.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第69条第2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款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1)罚金的并罚:合并执行,对数个罚金的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每个没收部分财产的 判决都执行;如果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需执行一个没收 全部财产即可。
  (3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 没收全部财产,应分别执行。
  这是因为,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执行方式上有区別.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也即只能 没收犯罪人已经具有的、现实存在的财产,而不能没收犯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财产,而罚金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人当前现有的财产,而且包括犯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财产。如果用没收财产吸收罚金,会带来刑罚不公的问题。
  例如,甲犯A罪和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对B罪没有判处罚金或没牧财产。甲当前只有能力缴纳10万元,那么在将来甲拥有了可以执行的财产后,法院还可以随时追 缴剩佘的90万元。而乙犯A罪和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对B罪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乙的当前财产只有10万元。如果对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意味着只没收10万元就到此为止了,乙将来有了财产,也不用缴纳100万元罚金了。比较发现,从判决上貌似对乙判决很重,实际上却避免了缴纳罚金。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注意】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但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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