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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查处:时限很重要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赵双剑律师
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违法查处是解决违法占地最行之有效的维权方式。但是,有些国土资源部门无视他人合法利益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此时,准确把握时限对切实保证被占地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时限制度复杂,其规定涉及各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被占地者很难详细了解。为此,笔者将此问题作全面的梳理,供大家参考。
    立案时限。执法监察机构受到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认为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启动立案呈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处罚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法律文书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由承办人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的,由代理人签收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代送,以受送达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没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拆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上述内容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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