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多次入户盗窃村民财物获刑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8-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2日、25日,被告人廖某分别来到本市高坑镇、芦溪镇,逢赶集时,见被害人游某、邹某等人家的大门未锁,便心生贪念进入其屋内实施盗窃,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一千余元。5月27日,公安民警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廖某正在家中,民警立即赶往其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多次盗窃、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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