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原副省长李贻煌案一审开庭:被控挪用公款超1.47亿
发布日期:2018-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19万余元。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采取虚列账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万余元。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473亿余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2008年,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收购江西省银珠山银矿探矿权期间,被告人李贻煌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7万余元。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李贻煌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贻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贻煌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9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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