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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险侥幸上路 肇事逃逸获刑四年四个月

发布日期:2018-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孙亚慧)  男子无证驾驶交强险过期的小客车侥幸上路,因违法超车将路人撞伤并逃逸致伤者死亡,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房山区岳琉路西东加油站以东时,车辆驶入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适有周某骑自行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周某死亡,两车损坏,刘某驾车逃逸。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违法超车的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刘某为全部责任,周某为无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虽曾上过交强险但已过期,一直以来,被告人刘某怀着侥幸心理上路行车,被告人刘某曾供述:“我知道没有驾驶证就不能驾车上路行驶,我以为小心点就不会出事。”

  事故发生后,因雨天路滑,被告人刘某的车辆侧滑转圈横在路上,一想到自己没有驾驶本,刘某未下车、未报警即逃离现场。第二天,被告人刘某如往常一般去打工,仿佛车辆只是发生了一次剐蹭,几天后的凌晨便将事故车开回老家去修理,而当修车老板问起车辆损坏原因时,其则声称是“撞树”造成。

  2018年6月26日,民警在房山区某工地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认罪、悔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但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未获得谅解,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上路行车务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按期验车、验证、换本并缴纳车辆保险,避免车辆“裸奔”。同时,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行车不饮酒、不吸毒、不疲劳驾驶、不超载、不违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切勿逃离现场,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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