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拆迁案例:区国土局诉讼中自行撤销责令交地决定,依然被判违法!
【原告】郭女士等四人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孙清泉律师、徐明轩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
案情简介
原告郭女士等四人系吉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四原告及家人一直在此居住多年。2017年因当地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四原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对拆迁补偿的标准不满意,四原告未能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11月4日和2018年1月5日区国土局分别对四原告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及《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四原告多次与征收方交涉,但都没能取得任何效果,在收到《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起诉期限快要到期的时候,四原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18年6月20日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孙清泉律师和徐明轩律师联合代理本案。
两位律师介入案件之后,针对本案《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起诉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首先向吉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及《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诉讼,同时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政府等部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胜诉
本案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二审庭审中经过代理律师有理有据地阐述,被告也认识到了作出责令交地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庭审后分别对四原告作出了《关于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与〈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以下称“撤销决定”),但四原告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撤销决定缺少诚意,仅是认为程序存在瑕疵而撤销,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该行政行为的错误。最终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吉林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区国土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及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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