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为提成 伪造公章助他人提高收入证明
发布日期:2018-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赵某系一家车行的销售人员,2017年7月底,胡某(另案处理)为办理其宝马X6车贷业务找到被告人赵某。因办理车贷需要提供相关个人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身份证信息等资料,胡某借贷额度偏高,但是其妻子蔡某个人收入金额偏低,胡某以其妻子盖章不方便为由,委托赵某找人私刻一枚某医院人事科印章,以便于印盖收入证明。被告人赵某考虑到办理好该笔车贷业务有一笔提成,便答应了胡某的委托。
2017年8月初,被告人赵某在上饶市带湖路通过电话联系一陌生女子,结合胡某提供的“某医院人事科”印章样本,让该女子帮其伪造该印章,并约定伪造印章的相关费用为一百元。不久赵某将伪造的印章交给了胡某,胡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号转账给赵某一百元,支付了伪造印章的费用。
2017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侦办胡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过程中,在胡某车上发现“某医院人事科”印章。2017年8月29日晚,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后经司法鉴定,胡某持有的该枚“某医院人事科”印章系伪造印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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