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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问题:
  【例题·单选题】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2-2-20)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选项A说法正确。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甲指使乙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B说法正确。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此,虽然乙在20日后主动归还了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既遂。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学员问: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何确定甲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里甲不需要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为已经确定了乙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甲作为共犯,没有特殊身份是可以的。
  您的理解有误,这里说特殊主体,是说单独成立犯罪的情形,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成立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或受贿罪,但可以作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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