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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 被判决返还礼金

发布日期:2018-12-18    作者:杜红涛律师
父亲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对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礼金。近日,浙江临海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经审理,判决归还大部分礼金。 家住安徽的张某有一个儿子,现年25岁了,这个儿子不让人省心,小学还没毕业就辍学了,在上海一个饭店打工,至今没有娶媳妇。张某为他儿子的事操心。去年12月份,工地开小店的亲戚介绍同在工地打工的彭某的女儿,见面第二天就商量起订婚彩礼事宜。最终确定彩礼为15.6万元, 张某虽然着急儿子的婚事,但是考虑才见面就给彩礼不妥当,就和对方商量,可否让两个孩子处一处再付彩礼,但对方不同意,无奈之下张某凑了现金6000元,从熟人处借款150000元,交付给对方。对方父亲一拿到彩礼后就去了外地,将女儿留在张某家中。据张某说,家里当这个新订婚的媳妇为亲人,想吃啥只要市场有的就为其买,还花了2000 余元为其买了新手机和衣服,但过了十几天,新媳妇说不喜欢她儿子,两人处不来。张某就对她说:若不喜欢不能勉强,让你爸爸把你接回去,把彩礼退给我们。同时张某多次给彭某打电话,要其把女儿接回去,退回彩礼,但彭某一直不来。期间,彭某和女儿通电话说,你不愿意就跑回家吧。在数次督催彭某,彭某都不来接女儿的情况下,2018年三月下旬,张某将彭某女儿送回临海老家,彭某避而不见,张某只得家彭某女儿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联系彭某,张某等人回去后,彭某才去派出所领回了女儿。彩礼迟迟拿不回来,张某一纸诉状,将彭某及其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退回礼金15.6万元。 法院经审理,彭某女儿至今未满18周岁,订婚时刚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原、被告的订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规定,原、被告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彭某依照习俗收取聘金、彩礼因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未予登记结婚应予以返还。并且彭某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原告家中生活,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结合当地习俗等综合考虑,判决彭某返还部分彩礼。彭某女儿作为未成年人,不应作为被告共同返还彩礼。最后法院判决,彭某返还原告张某及儿子彩礼12万元多。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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