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丁嫣律师
事实婚姻,顾名思义指的是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一种同居关系,目前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事实婚姻怎么形成的?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解答。
  一、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事实婚姻的形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4、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形成是需要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双方同时满足的,而且还要区分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点,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和一般的合法婚姻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同样遵循照顾弱势群体、无过错方等原则。
这个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