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保险公司拒赔有理么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张梅律师
每个新学期开学,家长都会在学校给孩子购买30—50元不等的学生、儿童保险,应当如何用这份保险来维权呢?大多数家长一是觉得孩子一般的磕磕碰碰产生费用数额小而忽视,而更多的是觉得理赔太麻烦。可是当较严重的侵害真正降临时,家长们就应该好好地考虑一下这个问题了。
2013年9月1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交纳了30元保险费,为其子小明投保一份学生、儿童保险,保险期间半年。保险公司出具学生、儿童保险专用收款收据一张。2013年11月27日,小明不慎被学校铁门夹伤右手环指,致右手环指末节挤压离断伤,在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治疗,总计花去医疗费7470.41元。出院后小明就意外伤害保险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没有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拒绝理赔。无奈,陈先生为其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在审理时多次与保险公司联系调解。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若调解就按保险合同中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保额3000元支付,而小明的代理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不愿调解,坚持要求法院判决。
针对这一情况,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亦未向投保人作出对免责条款注意说明义务,故该保险合同中涉及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小明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称小明没有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予理赔的理由不符合常理,应予以驳回,遂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明医疗保险金7470.41元。
判决书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小明因意外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是正确的,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
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当事人没有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予理赔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保险合同中作此约定过分限制投保人权利,应属无效。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
- 保单约定存在歧义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 隐瞒病史买保险 合同满2年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 隐瞒病史买保险 合同满2年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 保单约定存在歧义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 一起简单的保险合同纠纷,看保险公司拒赔能否成功
- 保险公司在合同里约定“不在指定医院就医就拒赔”,该条款是否属无效
- 保险公司在合同里约定“不在指定医院就医就拒赔”,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条款
- 某机动车驾训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的“教练”免责条款无效请求理赔案 【学习札记37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7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
-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赔?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 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