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法院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8-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2014年上半年开始,米易县湾丘彝族乡青山村的村民李某某以逐年蚕食的方式,在米易县湾丘彝族乡青山村1组小地名“庙子寺”处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大量毁坏。2017年12月中旬,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米易县湾丘彝族乡青山村1组“庙子寺”处的林木12株,用于修建房屋。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李某某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7.7亩,砍伐的12株林木总蓄积为4.5299平方米;李某某占用的林地和砍伐的林木的权属均为米易县国有林场管理的国有林。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李某某就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按照生态恢复方案恢复林地的原状;就盗伐林木的行为,恢复补植树木12株,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627.42元。庭审结束后,经过片刻的休庭合议,法院作出了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同时判决由被告人李某某按照生态恢复方案恢复占用林地的原状,恢复补植树木12株,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627.42元。
通过就地巡回审判,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起到了非常严厉的惩治作用,让群众深入了解并感受到破坏生态环境所付出的成本,让群众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的认识更加深刻,让群众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从而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林地保护工作及法院生态审判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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