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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醉酒者送医后死亡 19名同席人担责10%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郑兰运律师

本报讯(记者刘苏雅)李某在与19名同事聚餐时,因饮酒过量被送往医院,由于没有及时洗胃,李某因酒精中毒死亡。李某家属将19名同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13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陪同李某前往医院的11人负有较轻微的责任,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原告不服上诉。记者近日获悉,三中院二审审理时认为,19名被告对李某的大量饮酒行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对李某的醉酒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但已及时送医,对就医过程不应担责,故二审改判同饮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为庆祝2016年元旦,北京一五星级酒店的19名后厨同事一起聚餐。席间李某和徐某醉酒昏迷,两人被柴某等人送往医院。但李某二人在医院仅接受了输液保守治疗,医院病历称“送医人拒绝洗胃”。第二天,徐某出院,李某却被转至重症监护室抢救,17天后因急性酒精中毒不治身亡。
李某家属认为同席者延误救治时间,且拒绝医院为李某洗胃治疗,导致李某死亡,故将19名同席者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3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19名被告曾对李某劝酒,并已及时将李某送医,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饮酒与拒绝洗胃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做出“拒绝洗胃”决定的可能,故酌定陪同李某前往医院的11名被告负有较轻微的责任,一审判决柴某等11人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各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相对比较熟悉的同事,在李某饮用大量高度白酒时,19名被告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对李某的醉酒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但在醉酒后19名同事及时将李某送医,已尽到了送医救助义务。
由于洗胃是特殊的诊疗方案,应当征得患者本人或近亲属的同意,或在紧急情况下由医生决定实施。作为陪同同事,决定诊疗方案不属于其法定义务,无论其是否做出过“拒绝洗胃”的意思表示,均不应认定其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
综合全案证据,三中院二审改判19名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1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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